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处置股权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来源: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时间:2021-08-05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A有限公司将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某处场地租赁给被执行人深圳B有限公司使用和经营,2017年租赁期限届满后, 申请执行人多次发函催告,被执行人深圳B有限公司仍未搬离上述场地及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被执行人不服,提起上诉,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仍未依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中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情况:

  该案立案后,法院立即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暂未发现有房产、车辆可供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冻结股权申请,本院收到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河源市某投资有限公司22.3%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另外1.7%股权已于诉讼过程中保全。

  经对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业务等方面了解核实,考虑到该股权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本院依法组织开展委托评估股权程序。因目标公司会计材料较多,经本院多次组织评估公司到现场核查,历时3个多月,评估结果作出,被评估股权价值较高。本院收到评估报告后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就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要求评估公司予以回复和改正,并就更改后的报告转递双方当事人及被评估公司,后被执行人对该股权评估结果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转递评估公司由其予以回复,被执行人未再异议。

  本院一方面抓紧股评评估拍卖事宜,一方面督促被执行人自行履行。被执行人摄于强制执行压力,于2021年年初联系本院表示愿意偿还款项,请求尽快解除股权等财产的冻结,并于2021年1月中旬将大部分案款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就最后剩余未还债务,在执行法官再次协调下,申请执行人愿意放弃部分利息,双方于2021年2月初就剩余未履行的债务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已于同日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时,处置股权便可成为清偿债务的途径。本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第三人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并依法开展评估程序。考虑到2020年初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移交场地,执行法官在评估之后并未立即采取拍卖措施,而是听取双方的意见,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和沟通,给予了被执行人企业一定的缓冲期,而被执行人亦在股权拍卖高压和执行法官的善意执行下,亦积极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让本案得以执行完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稿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